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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5-04-05 04:53:07
地 点:北京
在乡村基层,社会组织主要有群众性自治组织、内生型民间组织、外生型民间组织等。
尽管科技界和法律界的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取代人类的思考只是技术突破和时间问题,随着技术的更新迭代,人类思考的过程由算力越来越强大的计算机来模拟和取代并非天方夜谭,而社会的组织机制包括法律的操作和管理由计算机通过大数据和算法来实现也不是痴人说梦。赋予法官签名权一方面是法官对于人工智能形成结果的认可,最终吸纳为自己所作裁判内容之确认。
② Blake A. Klinkn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Future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Wyo. Law., 2018, December at 26. ③ Andrew Bridgma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New Zealand Court System. ④ 参见张力、陈鹏:《机器人人格理论批判与人工智能物的法律规制》,《学术界》2018年第12期。(二)审判权独占原则备受诘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审判权独占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文也作出了同样规定。因此,不能强制法官在司法程序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毕竟是否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形成裁判乃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智能系统通过研习大量已知判例,形成某一类特定的数据模型,当审判人员审理的案件特征与模型特征相符,而结果却相悖时,智能系统就是发出预示性警告。如此观之,在民事诉讼中,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司法裁判之中,势必会加强审判权的力量,使诉讼等边三角形构造面临挑战:人民法院因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可能在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当事人的权利可能被漠视。
{31} 参见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两个难题和一个悖论》,《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如此,通过在人民法院内部培训一批复合型人才,法院和人工智能企业之间建立起了衔接带,科技企业及其人员将较难利用技术优势,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利益输送或观念灌输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由于各地发展差异比较大,立法规范在包容性与延展性方面需要更具空间适应性。
管理型立法也会发挥引导、预防功能,但二者的作用前提不同。作者简介: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乡村振兴研究基地研究员、副主任 来源:《人民论坛》2022年第1期 进入专题: 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振兴促进法 。该法规定的针对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价、评估、报告和追责制度,强化了对政府主动作为的约束力度,是其有效实施的保证。就乡村振兴促进法来说,其立法背景是,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下一步要将三农工作重心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促进型立法重在对未来的行为提供指引,这与管理型立法也有差异。合作经济要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按照法人制度的逻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健全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明确主要负责人的选任、职责等基本事项,纯化其经济职能,做到常态化独立运营。二是注重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各项参与权利。农民集体的主体类型可以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乡村振兴促进法既重激励也有约束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名称表明,这是一部促进型立法。
在乡村振兴中,需要强化合作经济的合作性,并且探索更加丰富的合作方式,激发农民致富潜力。要避免过度自治或附属行政的倾向,防止村民民主权利被架空或滥用。促进型立法的规范形态较多属于授权性、鼓励性、容许性规范,注意采用政策、奖励、补贴、荣誉等积极的行为模式,鼓励多于威慑,引导多于强制,柔性色彩明显,惩戒风格较弱。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各有优势,需要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来选择。
乡村振兴需要落脚在具体项目的实施上,必须通过项目实绩来实现、维护、发展农民利益,不能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也不能开空头支票、徒留愿景。乡村振兴促进法具有综合性。
一是需要提升市场化程度。这就需要把既往的有效政策上升为法律,在适度保留政策灵活性的基础上,发挥法律的稳定性、周延性功能,更好引导各方参与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的集体以我国宪法有关集体经济、集体所有的条款为基础。这与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社会团体都有差异。某种意义上说,管理型立法是社会治理的底线要求,而促进型立法是社会发展更为全面的追求,体现了对更优权力形态、更佳发展绩效、更多社会参与、更好治理效果的追求。对其他农法已经规定了的具体制度,该法尽量不作重复。③于爱芝:《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大众日报》,2020年11月27日。乡村振兴促进法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乡村振兴的治国理政逻辑,是现代治理方式在乡村振兴领域的应用,必然会丰富治理现代化的实施场域与内涵。
作为促进型立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重在激励,同时促进与约束并重,尤其是要求各级政府履行好法定职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乡村亦不能缺席。
该法之所以制定为促进型立法,是因为乡村振兴涉及面广、参与方多、政策性强,采用促进型立法能够更好实现法治效果。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形态。
乡村振兴促进法三次涉及利益联结。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出发点和着眼点都以农民为主体,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促进型立法通常是在某种行为尚未出现或没有完全成熟的情形下,立法者认为应予倡导从而超前设计法律规范,指引行为人采取该种行为模式,以获得积极的法律后果。此时,法律后果可能是积极的,比如奖励,也可能是消极的,比如处罚或强制。该法虽未专设法律责任章,但以监督检查章的形式,强调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考核、评价与反馈。实践中,由于合作社可能享有奖励补贴等政策支持,不乏合作社实际上采取的是公司化的组织运营方式,即盈余分配上主要以出资额为依据而非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量,决策管理上以资本量化为股权而非一人一票。
为此,要在人员编制、法定权力、综合服务等方面,为乡镇开展乡村振兴各项工作提供保障。摘要: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对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的法定化,具有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和现代性。
乡村振兴战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实施的,要以增强农业农村的市场活力作为振兴目标,首要的就是增强合作社的市场化生存能力,尊重并善于利用良性竞争、优胜劣汰、资本有序流动等市场规则。在乡村重大公共事务、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事务以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务上,要按合理程序听取农民本人或其代表的意见,做到及时公开、充分知情、有效参与、正当决策。
乡村振兴必须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同时,健全社会资本下乡的利益增量、利益补偿、利益调控机制,使其在自身获益的同时能持续在乡村、为乡村、富乡村,使农民长期稳定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乡村振兴促进法重在正面激励,同时促进与约束并重。当前,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经济还存在需要破解的突出问题。怎样将农民主体地位落在实处?一是把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作为乡村振兴的目标。为此,要稳步下放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
这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的地位。落实关键制度用活乡村振兴促进法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党在新时代领导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法治载体。
促进型立法和管理型立法是立法中的主要形态。在集体所有权框架内,要保证集体成员的成员权,明确成员加入、退出集体的条件和规则,强化成员与所在集体的联系,防止个人不恰当地获得集体的实际控制权。
乡村振兴促进法具有现代性。乡村振兴促进法承载着以法律形式实现乡村振兴、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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